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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过境旅客”指持有效过境签证,从境外某地,通过境内,前往境外另一地的旅客。
  “行李物品”指旅客为其进出境旅行或者居留的需要而携运进出境的物品。
  “自用”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
  “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
  “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指非居民本次进境之日始至最近一次出境之日止,或居民本次出境之日始至最近一次进境之日止的时间。
  “分离运输行李”指旅客在其进境后或出境前的规定期限内以托运方式运进或运出的本人行李物品。
  “征免税”指征收或减免进出口关税(即进口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税)。
  “担保”指以向海关缴纳保证金或提交保证函的方式,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原对外贸易部1958年9月29日(58)关行林字第985号命令发布的《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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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类物品 ┃ 第二类物品 ┃ 第三类物品 ┃ 第四类物品 ┃ 第五类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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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衣料┃ 烟草制品酒┃ 价值在一千┃ 电视机、洗┃ 打字机和价┃
┃、衣着、工艺┃精饮料   ┃元以上的生活┃衣机、电冰箱┃值人民币二百┃
┃美术品、价值┃      ┃用品。   ┃、照像机、录┃元以上、五百┃
┃人民币二百元┃      ┃      ┃像机、音响组┃元 ( 含五百┃
┃(含二百元)┃      ┃      ┃合、收录音机┃元)以下的电┃
┃以下的手表和┃      ┃      ┃、摩托车和价┃子琴、照像机┃
┃其它生活用品┃      ┃      ┃值人民币五百┃等其它生活用┃
┃。     ┃      ┃      ┃元以上、一千┃品。    ┃
┃      ┃      ┃      ┃(含一千元)┃      ┃
┃      ┃      ┃      ┃以下的其它生┃      ┃
┃      ┃      ┃      ┃活用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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