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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制作许可证规定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规定
 (一九八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

 第一条 为繁荣电视剧创作,提高电视剧质量,加强对电视剧制作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包括各级电视台)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下称许可证)。禁止私人制作电视剧。
 第四条 许可证分长期证和临时证两种。
  长期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时,如需继续制作电视剧,须重新申请。
  临时许可证只限所申报的剧目使用,对其他剧目无效。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确需制作电视剧的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可申请长期许可证。
  一、有一支能独立摄制电视剧的编、导、摄、录等专业创作队伍。主创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且专业对口,或曾摄制过三部以上电视剧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的专职人员。
  二、自备有能同时摄制两部以上电视剧所需的成套的专用设备。
  三、拥有用于摄制电视剧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确需制作电视剧的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可申请临时许可证。
  一、有市(地)级以上宣传部门签署通过的剧本。
  二、具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编、导、摄、录、演等专业主创人员。
  三、拥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专用设备。
  四、拥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 申请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一、中央所属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制作电视剧,向广播电影电视部申请许可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制作电视剧,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申请许可证。
  二、申请许可证单位,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并如实填报申请表格。
  三、发证单位对申请单位严格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相应的许可证。申请临时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拍摄前申请,摄制期间或电视剧完成后才申请的一律不予补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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