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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颁布《乡镇法律工作者守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颁布《乡镇法律工作者守则》
 (1989年10月31日 (89)司发基字第168号)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服从党的领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坚持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方便人民群众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的业务指导思想。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尽职责,秉公执法。
 四、恪守职业道德,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竭诚服务。不得压制、侮辱和刁难当事人,不得做有损当事人和顾问单位合法权益的事情。
 五、工作认真负责,讲求质量和效率,注重社会效益。
 六、廉洁服务,克己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假公济私和以权谋私,不得吃请受贿,不得私自收费和收取额外报酬。
 七、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泄露案情和当事人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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