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差旅交通费,指职工因公出差或调动工作(包括家属)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职工退休、离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劳动力招募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燃(油)料费、养路费和车船使用税。
5.固定资产使用费,指行政管理和试验部门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维修费、租赁费以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6.行政工具用具使用费,指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行政管理用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
7.贷款利息,指施工企业按照规定支付银行的计划内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8.其他费用,指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包括支付临时工管理费,民兵训练以及经有权部门批准应由企业负担的企业性上级管理费(没有规定的不列),印花税等。
9.定额经费,指定额测定费、和支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预算定额等编制及管理经费。
施工企业由于主管部门分配任务,远离城市或基地施工时,其施工管理费可适当增加。
(二)其他间接费
1.临时设施费,指企业为进行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产和生活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和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棚、围栏,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2.劳动保险基金,指国营施工企业由福利基金支出以外的、按劳保条例规定的离退休职工的费用和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及按照上述职工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三、计划利润,指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施(1987
)1806号及计施(1988)474号文件的规定计取的利润。
四、税金,指按国家规定应计入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
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计算基础、计算办法及管理
一、计算基础
1.间接费的计算基础,城市道路、桥涵、隧道、防洪提防、给排水构筑物工程和以机械化施工的独立土石方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等以直接费(包括其他直接费)为计算基础;给水、排水、燃气、集中供热工程分别以人工费或直接费为计算基础。
2.承包定额用工的间接费,以定额人工费为计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