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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项目划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
 额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
 费用项目划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9年10月30日)


  由我部组织制订的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已全部发布试行。为加强对该定额和有关工程费用的管理,现将《关于试行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项目划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告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关于试行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的若干规定

  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共9册,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共4册(以下简称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定额),已经批准发布试行。为保证定额的顺利试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定额的适用范围
  该定额系全国统一定额,适用于城镇所辖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是编制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单位估价表和施工图预算的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的基础;实行招标承包制的工程,是作为编制标底的基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控制定额总水平,不得任意降低。
 二、对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定额采取分级管理办法
  1.建设部负责组织、制订定额的编制原则和统一性规定,组织编制、修订以及审批发布全国统一定额,以及需要统一协调管理的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负责按照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定额及其说明等,对定额进行解释,协调解决定额执行中的问题,并负责对定额的补充和资料积累等日常管理工作;为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设专职人员负责管理。
 三、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和单位估价表的生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尽快做好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定额试行的准备工作。各地可按照《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表》和《市政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和机械台班单价表》中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工程建设情况,编制地区材料预算价格。要各极创造条件应用电子计算机生成单位估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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