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
后勤部关于军办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的通知
(1989年10月16日)
根据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军办公司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了做好军办公司的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工作,进一步加强军办公司的管理,结合军队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应根据《规定》和《通知》的要求,严格审查,提出所属公司(含分支机构)清理整顿方案。凡需保留的军办公司,必须报经全军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批准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全军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批准的《军办公司批准书》和同级后勤财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以及《通知》要求的其他文件才能办理登记、变更登记或年检与重新登记注册。
二、经过清理整顿,凡全军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决定撤销、合并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先行停业,并按《规定》抓紧清理债权债务和其他善后事宜。清理完毕后,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对撤销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因合并而保留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因合并而撤销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
三、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军委关于“现役军人(包括文职干部)不得在公司兼职或担任名誉职务”的决定,并按照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89〕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今年经前一阶段清理整顿,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过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的军办公司,也必须按本通知的要求办理《军办公司批准书》手续。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办理《军办公司批准书》的,一律注销登记注册。
五、今后军队各单位新设立公司(含分支机构)都应经中央军委或总后勤部审批,凭《军办公司批准书》及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向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