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人武部改军分区房屋所有权登记等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人武部改军分区房屋所有权登记等问题的通知
 (1989年10月12日 [1989]建房管字第81号)


  一些地方询问,有的县改市后,人武部也随着改为军分区,其所住用房地产是否按军产登记?现答复如下:
  按中央军委、国务院1979年3月24日国发79号文件关于《批转总后勤部<关于军队退还占用地方房屋和处理产权纠纷问题的意见>》中“整建制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其所住用的房地产应随之改变,军队单位改属地方单位的房地产为公产,地方单位改属军队的房地产为军产”的规定,人武部改为军分区,其使用的房地产应为军产,按军产予以登记。属于此种情况的军分区和所在市首先办理正式调拨手续,但如原人武部用房涉及代管、落实政策等问题时,应按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8>46号文件《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