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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颁布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失效]

 四、二级开发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1.自有流动资金500万元以上(包括500万元);
  2.固定职工人数60人以上(包括60人);
  3.有职称技术人员24人以上(包括24人);
  4.工程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相应专业的职称,配有助理统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统计人员;
  5.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综合开发的经历;
  6.独立承担过一个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三个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组团的开发建设任务,并已竣工交付使用。连续2年建筑合格品率达100%,无重大事故记录。
 五、三级开发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1.自有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包括200万元);
  2.固定职工人数30人以上(包括30人);
  3.有职称的技术人员10人以上(包括10人);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或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经济、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配有统计员以上职称的专职统计人员;
  5.具有二年以上从事综合开发的经历;
  6.独立承担过建筑面积为4万平方米以上或两个以上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的开发项目的建设任务。建筑合格品率达100%,无重大事故记录。
 六、四级开发公司,只允许在20万人口以下的小城市和县镇设立,其必须具备的最低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开发办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在以下范围内确定:
  1.自有流动资金50~100万元;
  2.固定职工人数10~20人;
  3.有职称的技术人员3~6人;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或结构专业助理级或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七、对于资金、人员达到一、二、三级标准而经营实绩分别达不到一、二、三级公司标准中第5、第6项规定的开发公司,可降低一个等级暂定。
 八、临时招聘和兼职聘用的技术人员不计入公司的技术人员数,也不得作为技术、经济、财务等业务负责人。
  长期聘用的非兼职的技术人员,聘用期在两年以上,可计入公司的技术人员数,但不得作为一、二级公司技术、经济、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可作为三、四级公司的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
 九、各级开发公司可承担的任务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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