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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颁布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3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日)废止

建设部关于颁布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建房字〔1989〕408号1989年9月23日)


  现颁发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请认真组织施行。
  各地应加强对开发公司的资质管理,建立持等级证书营业制度。由于一些省、市已制定了开发公司的等级标准,各地可结合公司资质复审或年检,在二、三年内完成施行统一标准的工作。
  对于达不到四级开发公司标准的公司,应限期整顿,整顿不合格的,令其停止营业。撤并工作须在1989年内完成。
  中央各部门所属的开发公司在地方的分公司的资质等级认证,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开发办负责;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中央各部门所属的开发公司,其资质等级认证工作,由建设部房地产业司负责。
 附件:1.城市结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
     2.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申请表(样本)(略)
     3.城市综合开发公司等级证书正本(样本) (略)
     4.城市综合开发公司等级证书副本(样本) (略)
            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于专营城市综合开发,建设、经营商品房屋的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
 二、开发公司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四个等级。
 三、一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1.自有流动资金1000万元以上(包括1000万元);
  2.固定职工人数100人以上(包括100人) ;
  3.有职称的技术人员50人以上(包括50人);
  4.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设有经济师以上职称的总经济师,设有会计师以上职称的总会计师,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各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5.具有五年以上从事综合开发的经历;
  6.独立承担过一个建筑面积为30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区或三个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任务,并已竣工交付使用,连续4年建筑合格品率达100%,无重大事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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