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
关于严禁外商用人民币在
内地收购商品出口的通知
(1989年9月18日发布)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严禁外商用人民币在内地收购商品出口的通知。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外商和港澳商人,以非法手段在我境内将外汇倒卖成人民币,然后再在内地收购商品,与少数外贸公司或不法人员相勾结,利用我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由我外贸公司或不法人员有偿为其报关出口。这种做法,违反了我国外汇和出口管理法规,干扰了我国正常对外贸易活动。为维护国家利益,严肃法纪,特通知如下:
一、严禁任何外商(包括港澳商人和境外的中资企业,下同)同人民币在我国境内收购商品出口,国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为外商直接收购提供货源。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出口配额和许可证,以及为外商报关出口。
三、对于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为解决外汇收支平衡暂时困难,申请购买国内产品者,应严格按我部《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内产品出口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