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关于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收取保证金问题的通知[失效]

 五、银行的保证金贷款应专款专用,不准用于其他支出。保证金专项贷款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发。
 六、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五日起实施。
  附:一、来料加工企业申请保证金贷款证明书
    二、退还来料加工保证金证明书
  附件一:
 
           来料加工企业申请保证金贷款证明书
                     海关编号:(申)    号


   ┏━━━━━━━━━━━━━━━━━━━━━━━━━━━━━━┓
   ┃___________银行:                ┃备
   ┃                              ┃注
   ┃  根据《关于来料加工进口料件征收保证金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                              ┃本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单位) ┃证位
   ┃                              ┃明、
   ┃为执行_______________合同的需要,需向海关交纳┃一银
   ┃                              ┃式行
   ┃保证金额(大写)___________(小写_____元),┃三各
   ┃                              ┃份留
   ┃该企业需向你行申请保证金贷款。               ┃,存
   ┃                              ┃海一
   ┃  请协助办理。                      ┃关份
   ┃                              ┃、。
   ┃                              ┃加
   ┃                 一九  年   月   日┃工
   ┃                              ┃
   ┃                              ┃
   ┗━━━━━━━━━━━━━━━━━━━━━━━━━━━━━━┛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