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联合公告2010年第95号--《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收取保证金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停止执行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收取保证金问题的通知
(1989年9月17日〔1989〕署监一字第454号)
为促进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健康发展,经海关总署、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少数来料加工进口料件采取收取保证金的管理办法。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海关对少数资信不好、管理混乱,或有走私违法前科的企业所经营来料加工进口的料件,已批准的拆解旧汽车和废旧家用电器来料加工合同进口的料件,以及需要加强管理的特定的进口料件,先收取相当于进口税款的保证金,加工成品出口经海关核销后,退还保证金。
对于大多数资信较好,正常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所进口的料件,仍按现行办法管理,免征保证金。
二、对需预交保证仅的企业或特定的进口料件,由海关在合同备案时予明确。加工企业向主管海关交纳保证金后,海关始予核发登记手续。
三、加工企业交纳保证金有困难的,可凭来料加工合同生效的批文或备案证明书和海关出具的证明书(见附件一,海关总署规定统一格式,由各关印制)向当地银行申请保证金贷款,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发放。企业缴纳的保证金,由银行划入海关在该行开设的保证金专户。
四、海关按加工企业实际加工复出口和经批准内销的成品所耗用进口料、件数量,开具退还来料家工保证金证明书(见附件二)。银行凭退还保证金的证明书相应收回贷款。经批准内销的部分料、件或成品(国家限制进口的,需交验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开具税款缴款书通知企业缴纳税款。
如发现企业或有关责任人走私、违法,海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海关总署、经贸部联合发布的《
对于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理,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扣收税款和罚款解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