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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第一条 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促进体育科学技术进步,鼓励广大体育工作者和体育科技人员,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第十条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奖励的范围包括:新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体育科研攻关,体育科技管理和体育科技情报工作等。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新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理论)属于:
  (1)国内首创的或国内先进水平的;
  (2)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二)在对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社会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体育科研攻关中,为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在体育科技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体育科技情报工作中,做出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四条 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科学技术水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对体育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下列四等:
  奖励等级          荣  誉  奖       奖 金
  一等奖       国家体委体育科技奖励证书      四千元
  二等奖       国家体委体育科技奖励证书      二千元
  三等奖       国家体委体育科技奖励证书      一千元
  四等奖       国家体委体育科技奖励证书      五百元
 第五条 对体育事业的发展和体育科学技术进步有特殊贡献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由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推荐,经国家体委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符合《发明奖励条例》或《自然科学奖励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体育科技成果,也可向国家科委申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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