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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十五号)——对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医疗器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作出过内部决定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一号)(中国专利局发布的专利工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1990年9月19日 实施日期:1990年9月19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十五号)
 (1989年9月15日)


  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中国专利局曾于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对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医疗器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作出过内部决定,现将此决定公告如下:
 一、以人体医疗为目的电、磁、放射等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仪器的技术方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时,申请人应在中国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供地、市级医院出具的临床鉴定结果,逾期不提供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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