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四条 临床验证主要考察新兽药或兽药新制剂的疗效和毒副反应,与原药品对照组进行对比验证。临床验证的试验动物数目,可以按第九条规定的数目减半。

第四章 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的审批

 第十五条 研制单位完成新兽药实验临床试验后,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提出新兽药试生产或生产申请,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及样品。第一、二、三类新兽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审批;兽药新制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受理审批 。
 第十六条 申报新兽药,须提交下列内容资料:
  (一)新兽药名称(包括正式品名、化学名、拉丁名、汉语拼音等,并说明命名依据)。
  (二)选题的目的与依据,国内外有关该药研究现状或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
  (三)新兽药的化学结构或组份的试验数据、理化常数、图谱及对图谱的解析。
  (四)新兽药的合成路线、工艺条件、精制方法、原料和辅料的规格标准;动植物原料的来源、学名、药用或提取部位;抗生素的菌种来源、培养基的标准及配方;制剂的处方、处方依据和工艺。
  (五)原料药及其制剂、复方制剂稳定性试验报告。
  (六)药理学试验结果,包括作用机制、药代动力学试验及抑菌、消毒药的最小抑菌浓度试验等。
  (七)毒理试验结果,包括实验动物和使用对象动物的急性、慢性毒性试验,局部用药的刺激性和吸收毒性试验等。
  (八)特殊毒性试验,包括生殖毒性、致突变、致癌试验。
  (九)机体残留试验及屠宰前停药期的研究报告。
  (十)激素、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动物传代繁育试验报告。
  (十一)驱虫药、消毒药等外用药对环境毒性(植物毒性、水族毒性、昆虫毒性)研究及对土壤、水质污染的研究报告。
  (十二)临床试验结果,包括实验临床试验、饲喂试验、药效学试验等。
  (十三)中试生产的总结报告,中试生产的合成路线、工艺条件、精制方法、原料和辅料标准并与实验室制品的对比。
  (十四)连续中试生产的样品3-5批及其检验报告书。送检样品量至少应为全检量的五倍。
  (十五)三废处理试验报告。
  (十六)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名称、结构式及分子式、含量限度、处方、理化性状、鉴别项目及方法和依据,含量(效价)测定的方法和依据、检查项目及方法和依据,标准品或化学对照品的来源及其制备方法、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注意事项、制剂的规格、贮藏、有效期等。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