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日)废止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管理办法
(一九八九年九月二日农业部令第六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
三条、第
三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和兽药监察所从事兽药药政、药检工作,必须遵守《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第二章 药政工作职责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兽药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监督《
兽药管理条例》的实施。根据《
兽药管理条例》,制定、修订《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各项管理办法、规定等药政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行使对全国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权,发布兽药质量通报。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规划兽药的生产和布局。
(三)组织兽药典委员会制定、修订国家兽药标准,审批、发布国家兽药标准,废止不适用的兽药标准,并监督实施。
(四)审批第一、二、三类新兽药和新生物制品,并颁发《新兽药证书》。
(五)组织兽药审评委员会审评兽药,决定淘汰兽药品种、禁止使用品种、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