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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日)废止

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管理办法
 (一九八九年九月二日农业部令第六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和兽药监察所从事兽药药政、药检工作,必须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第二章 药政工作职责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兽药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监督《兽药管理条例》的实施。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修订《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各项管理办法、规定等药政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行使对全国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权,发布兽药质量通报。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规划兽药的生产和布局。
  (三)组织兽药典委员会制定、修订国家兽药标准,审批、发布国家兽药标准,废止不适用的兽药标准,并监督实施。
  (四)审批第一、二、三类新兽药和新生物制品,并颁发《新兽药证书》。
  (五)组织兽药审评委员会审评兽药,决定淘汰兽药品种、禁止使用品种、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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