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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单位的印章和证书手签人员必须在注册的同时进行登记。手签人员应是申请单位的法人代表并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向商检机构申报。
 第九条 申请签证时,须向当地商检机构提交《普惠制产地证书申请书》,填制正确清楚的普惠制产地证书和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以及必要的其它证件。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还必须提交《含进口成份受惠商品成本明细单》。
 第十条 申请单位原则上向所在地商检机构申请办理签证,特殊情况需在异地申请签证时,必须提供所在地商检机构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对使用外国商标的商品,凡符合原产地规则的,可以申请签证。但是,该商品及其包装不得标有香港、台湾、澳门及中国以外的产地制造的字样。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于货物装运前向商检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单位若需要申请后发证书,必须向商检机构提交货物确已出运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如果已签发的证书正本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必须向商检机构书面申明理由和提供依据,经商检机构审核确认后方准予申请重发证书,同时声明原证书作废。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要求更改已签发证书的内容,必须申明更改的理由和提供依据,经检机构核实并收回原发证书后方准予换发新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重发或更改证书内容,申请单位均须重新履行申请手续。
 第十六条 经香港转运至给惠国的产品,在获得商检机构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书后,凡给惠国要求签署“未再加工证明”的,申请人需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应按规定交纳签证费和注册费。

第三章 制  证

 第十八条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由申请单位填制。
 第十九条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采用联合国贸发会议规定的统一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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