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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原材料投资公司等关于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月9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9日)宣布失效

国家计委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家原材料投资公司
 国家能源投资公司 国家交通投资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关于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9年9月1日 建总发字第157号)


  为筹集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经国务院批准,近年来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和石油、铁道等部门向个人或部分单位发行了基本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债券债务人为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石油、铁道部门。各专业银行统一承担代理发行任务,债券资金由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经营管理,通过建设银行办理拨款或委托贷款。为做好债券资金的管理工作,保证债券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债券资金的解交,实行按债券种类“分别解交、统一入户”的办法。即基本建设债券按照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与有关专业银行总行签订的合同(协议),由认购的专业银行总行投资公司设立“国家投资公司存款户”专户存储。重点企业债券由购券单位所在的开户银行按月逐级上划其总行,并划转建设银行总行设立的“重点企业债券资金集中户”。然后,暂由国家计委委托建设银行总行按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计划投资额比例划入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的上述同一存款户。
 二、债券资金由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分配使用,委托建设银行按照“先存后支,以收定支”原则办理拨款和贷款。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视债券资金用途,采取不同的分配、下达方式:
  (一)用于参股或合资的债券资金,由国家专业投资公司通过建设银行总行,从其存款户将资金汇拨参股或合资项目所在地的建设银行,监督使用。
  (二)用于贷款的债券资金,采取委托贷款方式办理。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与建设银行总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据以明确贷款的方式、原则和双方的权责关系等。建设银行总行设立“国家投资公司其他委托贷款基金户”,委托贷款的债券资金由各国有专业投资公司根据贷款需要,从其“国家投资公司存款户”转入该投资公司的其他委托贷款基金户,建立其他委托贷款基金。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在其他委托贷款基金额度内,按国家确定的计划,会同建设银行总行向建设银行经办行下达有关贷款指标,所需资金由建设银行总行调拨。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经济合同。对有关借款的期限、利率、利息计收、借款本息归还的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以及双方的权责关系等,在签订经济合同时要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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