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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附件(一)

  一、寄送公证书副本和查证费用收费标准和分配办法
  1.凡办理寄送副本的公证事项,每件应向当事人加收公证书副本、邮寄、手续费人民币30元,其中15元上交省(区、市)公证员协会,作为登记和邮寄等手续费。
  对于要求以特快专递寄往海基会的,每件应再加收人民币130元,其中120元上交省(区、市)公证员协会。
  2.根据约定,凡查证公证书均以美元结算。对海基会要求查证的公证书,依照约定每件收取15美元,其中下拨公证处10美元。需要实际调查的或要求将答复函以特快专递寄往海基会的,每件再加收40美元;如果两项都需要的,每件应加收80美元。其中加收的40美元调查费下拨公证处。
  凡要求海基会查证台湾出具的公证书的,每件需依据上述费用标准向海基会支付15美元。需要实际调查的或要求将答复函以特快专递寄送的,每件再加收40美元,如果两项都需要的,每件应加收80美元。所需费用由公证员协会向提出要求查证的单位或当事人收取。
  上述向海基会收取或支付的费用,每半年由海基会与中国公证员协会或有关的省(区、市)公证员协会结算。
  二、海基会地址:台北市敦化北路201号台塑大楼前栋十楼海峡交流基金会法律服务处
  电话:00886—2—7187373转400
  传真:00886—2—5149962—4

  附件(二)(之一)    公证书副本寄送函

                   ( )×字第 号

海峡交流基金会:
  根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第二条,现将××省××市 (县)公证处( )×字第 号公证书副本共 页寄送贵会。请查收。

                       印 章
                      年 月 日

 注:编号括号中填年度,括号后填本省(区、市)的简称,第 号中填本省(区、市)统一编的序号。例如今年山西省的编号是(1993)晋字第001号。本附件二的后两个函的格式编号与此相同。

  (之二)          查证函

                        ( )×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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