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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3.公证书内容与户籍资料或其他档案资料记载不符;
  4.公证书内容自相矛盾;
  5.公证书文字、印鉴模糊不清,或有涂改、擦拭等可疑痕迹;
  6.有其他不同证据资料;
  7.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
  (二)拒绝事由
  未叙明查证事由,或公证书上另加盖有其他证明印章者,接受查证一方得附加理由拒绝该项查证。
  (三)答复期限
  接受查证一方,应于收受查证函之日起三十日内答复。
  (四)查证费用
  提出查证一方应向接受查证一方支付适当费用。
  查证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商定。
  四、文书格式
  寄送公证书副本、查证与答复,应经双方协商使用适当文书格式。
  五、其他文书
  双方同意就公证书以外的文书查证事宜进行个案协商并予协助。
  六、协议的履行、变更与终止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七、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八、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九、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实施。
  本协议于四月二十九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代表:           代表:

附件二:   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履行《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与海峡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海基会)联系寄送公证书副本和查证公证书,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或公证员协会筹备组,以下同)进行,任何个人、公证处或省以下公证员协会不得向海基会寄送公证书副本或答复查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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