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治学习教育的主要内容。系统学习邓小平著作和党的十五大文件,学习江泽民同志最近的一系列重要讲话、指示,学习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重要文件。要把学习上述内容同了解党的历史和社会主义在中国发展的实践结合起来;同学习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结合起来;同维护法制尊严,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同律师、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结合起来;同学习业务知识和其他知识,特别是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各种新知识结合起来。
(三)政治学习教育的方法和形式。政治学习教育采取集中动员,组织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地要从本地区律师、公证工作的实际出发,制定详细的学习教育方案,确定学习内容和进度,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为单位进行学习。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可在不影响学习效果、进度的条件下,自行确定集中学习时间。
各地要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队伍的基层党组织在政治学习教育中的作用,保证党支部正常开展活动;要在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培训、年度培训和上岗培训中增加政治学习教育的内容;要建立形势教育制度,根据需要将中央有关的方针、政策及时传达给律师、公证员。有条件的地方要定期组织律师、公证员集中学习。
三、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的具体要求
(一)充分调动律师、公证员参加政治学习教育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各地要认真做好律师、公证员队伍政治学习教育的思想发动工作,从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入手,引导广大律师、公证员深刻认识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的必要性、紧迫性,坚决纠正重业务学习、轻政治学习教育的倾向,增强政治理论学习的自觉性。
(二)政治学习教育的内容要联系实际,要有针对性。针对律师、公证员队伍目前的思想状况、职业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民主法制和形势任务教育,要引导广大律师、公证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把讲政治贯穿到执业活动的全过程,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近期,要组织律师、公证员认真学习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
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共青团中央《关于共青团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教育广大律师、公证员充分认识“法轮功”组织的政治本质和社会危害,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修炼“法轮大法”的律师、公证员和其他练功者的教育转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