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办理贷款担保应当严格遵循《
担保法》的原则、方法和有关规定,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 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审批程序,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担保监管,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公民向工商银行申请的本外币各类贷款。凡贷款应当办理担保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工商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分支机构与所属公司之间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二章 贷款担保方式的选择
第七条 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第八条 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可以是1人,也可以是数人。
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贷款行一般不主动划分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如果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抵押人或出质人的,贷款行一般不主动划分他们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如果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其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双方可以在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贷款行认为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
一笔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式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十条 选择保证保险作为贷款债权担保的,除应符合《
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