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体系,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单位要设立质量监督检查员,工程质量必须全部达到合格水平,其中工业性建设工程的优良品率应达到80%以上(有行业规定标准的应达到行业规定标准)。不合格的工程要坚决返工,因施工责任返工所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凡工程质量未全部达到合格水平,只能评为C级信誉的施工单位,并限期整顿,在整顿期间不得参加施工投标。
33.施工单位要建立工程保修制度,实行质量保证金办法。将合同工程款总价的5%-10%作质量保证金(工业留5%,民用留10%),由项目管理单位在投产时存入银行,工程交付使用后一年,如不发生施工质量问题时,由项目生产单位出具证明,通过银行拨给。
34.一九九一年起新开工项目的施工队伍原则上不得携带家属长期住在工地。由于施工队伍已经过多,施工单位近几年内不得再增加职工。
35.施工单位承包工程时不得行贿,不得偷工减料,不得在合同之外向项目管理单位以各种名义索取资金。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36.鼓励施工人员对建设项目设计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人员以及优质工程和提前竣工而有效益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其他
37.各级地方政府要负责征地拆迁工作。涉及地方的有关问题,要协调处理。要动员群众支援重点建设,不能随意提高地价和提出其他要求。为了提高生产职工的素质,不要采取包收农村劳力的办法,招工时要严格按照招工标准录取。对无理取闹、阻挠和破坏工程建设者,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制裁。
地方政府对勘测、设计、施工单位要提供生产和生活的必要条件。
对于支援重点建设工作搞得好的地区(市、盟)要予以通报表扬;对重点建设工作不予支持或故意刁难者,区别情况,三、五年内中央和省(区、市)在该地区(市、盟)不安排或减少安排建设项目和投资。
38.各专业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贷款计划,积极组织资金供应。在贷款指标下达后一个月内,保证资金按时到位。要监督资金使用,对国家下达计划中未列的单项工程,不供应资金。
各级建设银行要加强工程预算的审查工作,严格结算管理,维护工程造价的真实准确性。
39.各级物资、成套设备供应部门和生产厂家,要严格履行合同,按期交货,并保证产品规格、质量、做好销后服务。对影响工程质量、建设工期的,要按合同规定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