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认真清理各种收费。除国家即将明确规定的可以收取的费用外,其他费用一律不得向基本建设项目收取。具体收费办法拟定后,报国务院批准执行。从现在开始,各部门、各地方一律不得对建设项目再出台新的收费科目。如违反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5.对建设工程已经完成而长期不投产吃“基建饭”的项目进行一次清理。这些项目,在一九九一年六月底以前必须投产销号,七月一日起银行停止供应资金。个别有特殊原因不能投产销号的,必须经国家计委批准。
6.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要编制前期工作计划,做到前期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明。
7.安排好项目的配套建设。各级计划部门要按照系统工程的办法,组织处理好重点项目的“左邻右舍”的衔接配合,使重点项目投产后能充分发挥效益。
8.加强重点建设的调度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问题。
二、加强项目管理
9.按国务院国发〔1988〕45号和〔1989〕59号文件规定:“联合投资的项目,设立董事会,董事由投资各方派人担任。全部由中央安排投资的项目,设立管理委员会……从项目前期工作开始直至投产以后的生产经营,均由董事会或管委会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董事会或管委会聘请经理,全权负责企业的建设和经营工作;经理对董事会或管委会负责”,“建设项目的管理原则上由行业归口部门或地方负责”。一九九一年新开工项目的管理原则上要按此执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经理,必须经过国家计委或由国家计委委托的单位培训方能取得资格。
10.项目管理单位(指项目的董事会或管委会及其经理,以及过去已开工项目成立的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管理机构,下同),按项目隶属关系,在行业归口部门或地方的领导下,从前期工作开始,负责项目建设一直到生产的经营管理,实行全过程责任制。在研究前期工作和进行建设时,必须考虑生产效益、产品性能、产品销售市场等等。已开工项目的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项目管理机构,如只适合建设阶段的,要充实生产筹建人员,并在项目投产后再改组管理机构。
11.项目管理单位,不得压低投资搞“钓鱼项目”,不得将一个项目分解为几个项目,不得将限上项目压缩为限下项目。一经发现,应撤销立项,并对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人严加惩处。
12.项目管理单位要对投资方实行投资包干,签订包干合同包死投资,并负责项目投产后的还本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