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对履约能力(包括资格、资信)不明的或其他部门所属的企业或个人,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前,必须经合同管理员审查,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但由于业务急需,在《授权证书》中注明,经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后即可生效的合同除外。对国计民生、市场供应、企业经济效益影响较大或标的较大的合同,由本单位负责人和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特别重大或法律、政策有特殊要求的合同,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审查,并经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批准。
第十三条 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签约双方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签约双方是否自愿、平等;
(三)签约双方是否具备履约能力;
(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计划的要求;
(五)合同项目是否可行;
(六)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七)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
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及签订合同的地点、日期、合同分期履行时间、运输方式等,文字是否准确。
第十四条 需要审查的合同的具体标准和审查合同的具体分工,由省级商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合同需要公证、鉴证的,可以向法定机关申请公证、鉴证。
第十六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当事人各方应将合同正本交由各自单位合同管理员保管,合同副本留合同承办人员备用,必要时抄送、抄报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 合同管理员对已经生效的合同要编号登记,逐个建立档案,凡与合同有关的文书都要附在合同卷内归档。履行完毕的合同,按会计档案保管期保管。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后,要及时检查履行情况。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员要及时询问;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实地调查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履约能力。如对方确实不能履行合同,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