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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门经济合同管理试行办法

  (四)会同合同承办人员办理有关合同的文书,并负责建立合同档案;
  (五)制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并及时向合同管理机构和单位负责人报告;
  (六)依法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六条 合同承办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签订、变更、解除合同;
  (二)提请有关方面审查其经办的合同;
  (三)对所签合同负有认真执行的责任,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四)及时向合同管理员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并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五)依法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六)保管好合同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等有关的文件,及时交合同管理员归档。
  第七条 合同管理机构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工作,并受上级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的指导。合同管理员对直接业务负责人和本单位合同管理机构负责。
  第八条 合同管理员、合同承办人员必须经上级商业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考核批准才能担任。考核内容必须包括:对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理解及掌握、运用能力。具体条件和考核办法,由省级商业主管部门确定。
  凡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批准的合同管理员、合同承办人员,可不另行考核。

第三章 合同的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凡进行商业交易或经济协作活动,除即时清结的外,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通过信件、电报、电传就经济合同主要条款达成的协议,可以视为书面合同。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员签订合同时,必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明确了授权范围的《授权证书》。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证书》者,不得代表法人签订合同。
  各地商业主管部门都要根据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授权证书》的管理制度。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了合同空白文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证书》,应按其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时,对对方履约能力(包括资格、资信)不明的,除要求其出示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明外,还应要求对方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登记证明副本,银行资信证明或提供担保。担保者必须是能够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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