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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落实中国公证员协会与国际拉丁公证联盟有关成员国公证人组织合作协议书的请示

  协议的签订,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为保证协议的切实履行和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正在制订或今后制订或修改的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华进行投资,必须提交经本国公证人公证的法人资格、资信、资产负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二、我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商进行投资洽谈、创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时,应要求外商提供上述公证证明;
  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审批机构,在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及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企业合同或章程时,应将上述公证证明作为外商必须提交的审批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办理登记时,应将上述公证证明作为审查登记时的参考依据;
  四、各地公证机关可以接受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委托,转委托外国投资者所在国的公证人按我方要求,协助对该外国投资者的资信等情况进行调查。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执行。
  附件:1.协议书文本
     2.(略)

       中国公证员协会与意大利公证人高等理事会协议书

  协议方:
  中国公证员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为全国性专业组织,会址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北京,该协会会长朱乐群先生全权代表该协会签署本协议。
  意大利公证人高等理事会,意大利公证人高等理事会是依法建立的,会址设在罗马弗拉米尼亚大街160号。理事会主席罗里尼先生、古阿斯蒂先生代表该理事会签署本协议。
  出席方:
  国际拉丁公证联盟 国际拉丁公证联盟为非政府组织,总部设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市联盟主席施瓦茨根先生、名誉主席德莫斯先生、卡伯拉先生代表联盟参与签署本协议。
  上述各方,为下述协议,兹首先宣布如下:
  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执行对外开放政策中欢迎外国企业,包括意大利企业通过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开办企业、设立商业机构、提供机器设备、提供专业服务等直接投资方式或国际贷款等间接投资方式,在中国进行投资,同时鼓励中国企业在外国,包括在意大利进行上述同样性质的投资;
  注意到中国或意大利企业应向对方国家主管机关证明其为在对方国家投资而在本国具有的法律资格和财政资格,及其代理人的受权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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