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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公证案卷排列顺序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公证案卷排列顺序的复函
 (1990年3月21日 [90]司公字第31号)


新疆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区昌吉市公证处来函请示,对《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第十条公证案卷的排列顺序中第3项“公证书正文”如何理解,经商国家档案局,现答复如下:
  第十条第3项“公证书正文”是指公证处正式出具的公证书并包括所证明的法律文书,如合同(契约)、委托书、遗嘱、声明书、文件副本、影印本等。因为被证明的法律文书是公证文书的组成部分,与公证书是一个整体,不可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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