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转发领事司
《关于收取遗产手续费事》的函的通知
(1987年8月26日 [87]司公字第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领二函(1987)235号《关于收取遗产手续费事》函转发你处。我司同意领事司意见,请告所属办理涉外业务的公证处遵照执行。
附: 关于收取遗产手续费事
(1987年8月12日 领二函[1987]253号)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最近,国内有些人在办理继承国外遗产过程中,没有通过我国内公证机关办理继承遗产所需的公证文件,而是由其在国外的亲友或律师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将款直接汇寄国内继承人或将款(或汇票)送我驻外使、领馆转交。以往我使领馆一般是通过我司汇寄地方公证处转交当事人,最近发现有些公证处在转交汇款或当事人到公证处办理收款委托书时,公证处按比例向当事人收取遗产手续费。当事人对此有意见。我们考虑通过公证处转款给当事人是调回国外遗产的性质,并非办理继承遗产公证手续。只要能尽快将国外遗产调回,对我是有利的。因此我们建议今后凡当事人自己办好手续,而没有在我公证机关办理继承遗产公证书的,不要按比例收取遗产费用,如需办理收款委托书,可按规定收取委托书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