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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公证书认证事的函(1992)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公证书认证事的函
 (1992年11月16日 [92]司公函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根据外交部领事司和中国旅行社总社签证代办处转告,现将有关公证书认证事通知如下:
  一、发往韩国使用的公证书需附英译文。
  二、凡经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后送菲律宾驻华使馆认证的公证书,该馆需留一份经领事司认证的公证书原件存档。今后凡送菲驻华使馆认证的公证书,需多送一份公证书(不得盖副本章),并多交一份领事司认证费和签代处代办费(菲驻华使馆认证费不必多交)。
  三、哥伦比亚驻华使馆的公证书认证费提高到每本140元人民币。
  四、比利时驻华使馆公证书认证费提高到每本6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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