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司关于西班牙驻华使馆认证事的通知
(1992年9月4日 [92]司公函第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领八函〔1992〕6号《关于西班牙驻华使馆不单独受理我因私公证书认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通知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在办理此类公证书认证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供西班牙使馆所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附: 外交部领事司关于西班牙驻华使馆
不单独受理我因私公证书认证的通知
(1992年8月28日 领八函[1992]6号)
司法部公证司:
西班牙驻华大使馆最近通知我司,该馆今后不再单独受理因私公证书认证。如持此类证书人员因私事(指探亲、留学、定居等)申请赴西班牙,在其申请获西国内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将所需办理认证的公证书连同申请办理签证的材料一起送往使馆,该馆方可受理。另,未受刑事制裁公证书只有前往西班牙定居者才需要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