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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重申公证书译文中姓名拼音事的函
司法部公证司重申公证书译文中姓名拼音事的函
(1990年4月17日 [90]司公字第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我驻汉堡总领事馆反映,我国一些公证机关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译文中人名、地名拼音不准确,不规范。德方为此提出质疑。为便于我公证书在域外使用和维护我公证书的严肃性,现重申:公证书译文中的姓名和国内地名必须按照汉语拼音拼写。另外还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在汉语姓名后面,用括号注上他们在域外使用的姓名或地方方言译音姓名。请即通知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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