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非发往
域外使用的公证书目前不宜使用公证专用纸的意见
(1999年6月28日 [99]司律公函055号)
四川省司法厅公证工作处:
你处《关于四川省成都市发现伪造公证书的情况报告》(川司公(1999)21号)收悉。对你处的赠与公证书使用公证专用水印纸以防伪造等的建议,经研究认为,根据《司法部
关于公证书增加防伪措施的通知》(司公通字〔1991〕174号)规定,并综合考虑目前公证专用纸使用、管理的实际情况,公证专用纸的使用范围仍以保持在发往域外(含港澳台地区)使用的公证书这一范围之内为宜。非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包括赠与公证书)目前不宜使用公证专用纸。对出现的伪造公证书、使用地又非域外的情况,有关公证管理部门和公证处可采取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寄送副本、核查公证档案或代当事人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等方式,积极排除伪证被使用的可能性。同时,发现伪证应视性质、情节等,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成都市公证处向公安部门报案的作法应予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