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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检查情况的通报

  (六)进一步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下发后,各地普遍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建立了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加大了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管和检查力度,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了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征收管理。
  (七)重视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根据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和部署,各地每年都坚持组织1—2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有力地推动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政策执行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检查,发现个别地区有下列违反全国统一政策的规定仍未得到清理和纠正:
  1.按工资、薪金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住房费用或补贴,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2.企业和职工个人在规定的数额内缴纳的补充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私营企业以税后利润或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转增企业实收资本金的部分,采取挂帐办法暂缓征收投资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4.扩大了年薪制政策的适用范围,对非企业经营者也按照年薪制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5.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生取得的工薪收入,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的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6.农机专业户从事农田作业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7.对内部退养人员发放的一次性收入,先分解降低税率后,再按月计征。
  此外,个别地区未及时转发总局的部分文件,使全国的统一政策得不到及时贯彻执行。
  (二)征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检查扣缴义务人的扣缴情况及基层征收分局的征收资料,发现存在下列问题:
  1.高等院校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问题严重,抽查到的4个高等院校均未扣足税款。
  (1)工资表外收入不扣税。某学校对学校支付的访问学者生活补贴和津贴、加班费、研究生工作补贴、返聘人员费用、保健费、临时人员工资等项目未代扣代缴税款。某学校对教职工取得的部分应税收入,如补发工资、补助、电话补贴、博导津贴、题补贴、加班费、研究生工作补贴等,未代扣代缴税款。
  (2)工资表外收入少扣税。某学校对发给教师的专项奖、科研奖、博士后生活补贴、博士后人工费、博士后劳务费、课题经费、奖金等项目未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而是单独计算税款,导致多扣除费用和降低了适用税率。某学校对教师岗位津贴一律按5%单独扣缴个人所得税。某学校发给教职工岗位津贴,年收入最高为12万元,最低为3000元,一般为4万至5万元,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论收入高低,一律按5%的税率缴税,少扣大量税款。某学校对发放给教职工的课时费单独计税,在2002年多数教职工应税收入已适用10%税率时仍按5%的税率单独计算扣税。某学校对支付给本校教师因承担学校举办的短期培训、计划外研究生班教学任务取得的所得,不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税,而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同时在计税时加大费用扣除额,从而少扣税款,或者将一次取得所得按月分摊,每月均扣除费用800元,全年共扣除费用9600元,并统一按20%的税率扣缴了个人所得税。某学校对个人取得的加班费重复扣除费用,并按5%的税率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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