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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能否为宋氏房产落实政策办理委托公证事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能否为宋氏
 房产落实政策办理委托公证事的复函
 (1987年1月26日 [87]司公字第10号)


江苏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1986年12月30日司公(86)第53号《关于为宋豹林办理产权委托公证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阜宁县人民政府为宋家落实政策,需办理宋豹林之父宋振亚的委托书公证事,经研究认为,从来文及附件看,房屋产权人不明确。公证处应先查清房屋的产权人,再根据情况办理公证书。如果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是宋振亚,则应由宋振亚本人到台湾的公证机关办理委托书公证,尔后直接拿到大陆来使用。如宋振亚在台湾办理公证书不方便,可到我驻其他国家使领馆办理。因委托人宋振亚居住在台湾,其委托行为发生在台湾,我公证机关不宜为其办理委托书公证。如产权人还包括宋振东,也需由宋振东在马来西亚当地公证机关或我驻马来西亚使馆办理委托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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