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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律师资格证书公证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律师资格证书公证的复函
 (1991年4月18日 [91]司公字第93号)


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浙司公(1991)第19号《关于对律师资格证书能否予以公证的请示》收悉。经商律师司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可以对外公证。公证处应证明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印章属实。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和译文中均应包括资格证书所注内容,即“注:不得凭本证书从事律师职务。凡从事律师职务者,必须持司法部颁发的律师工作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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