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注意做好招标投标公证工作的通知
(1991年4月18日 [91]司公字第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招标投标制度已在我国基建、科研、机电设备、企业租赁经营企业承包经营、海外工程承包及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等领域逐步推行。招投标制度有利于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益,也有利于在基本建设方面克服浪费、解决超概算、拖工期、低效益等问题。各地公证机关应积极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以国家公证员的身份实施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平竞争,程序合法,防止徇私舞弊。
最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正在采取措施,加强和改进招投标工作。国家计委在今年初发出的“关于在基本建设领域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通知”(计建设[1991]55号)中强调“项目管理单位要负责(或协助投资方)组织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的招标工作。标书要和合同同时提出。合同文本要详细、严谨、防止以后扯皮。招标确定后即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要经过公证,具有法律效用。”在此之前,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在一九八六年七月制定的《
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暂行办法》中作出了由公证员对招标活动的各个主要环节实施法律监督的规定。交通部一九九0年三月七日发布的《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1990年第一辑)也作了有关公证的规定。为此,请各地在开展招标投标公证工作时,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一、要切实加强对招标投标公证的业务指导,把它作为经济公证工作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制订出规范化的办证措施。
二、招标投标涉及的领域很广,需要具备不少专业知识,因此,必须加强学习。既要掌握招标投标的业务知识,也要掌握招标投标所涉及的预算、金融、财会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公证机关在办理招标投标公证中要真正起到法律监督作用,把好审查、监督、出证三关。一般对招标、开标、签订合同的整个过程都要介入,应争取在招标单位筹备招标时即介入。出证之后还要跟踪服务,了解落实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