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各流行期监测要点包括前几期的监测要点。
三、系统组成及职责
为了使监测工作有效、有序地进行,必须建立和完善艾滋病监测系统,全国艾滋病监测系统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如下: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国艾滋病监测工作,制定全国艾滋病监测规划、指南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进行技术指导;确定、调整及管理国家艾滋病监测哨点;收集全国艾滋病监测资料并进行统计分析,完成季度和年度监测分析报告并反馈到有关部门;开展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和督导;预测预报艾滋病流行趋势,为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科学信息。
2、省级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艾滋病监测工作,制定辖区内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实施方案;负责监测对象的选定,监测点的设置和管理,监测资料的收集、报告和分析,完成季度监测报告,并反馈到有关部门,为卫生行政部门和政府提供信息;负责辖区内监测工作的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督导和考评。
3、地市级及以下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负责与上级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共同确定监测对象和监测点,实施监测工作;收集、整理、报告和分析监测资料并反馈到有关部门,为卫生行政部门和政府提供信息;负责辖区内监测工作的技术培训、督导和考评。
4、其他艾滋病检测检验的医疗、保健、检疫、采供血、血液及生物制品生产等单位是艾滋病监测的基本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不同对象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及时分析、整理检测资料,定期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疾病控制(卫生防疫)和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资料,并接受当地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的技术培训、督导和考评。
四、对象的选定
各地根据分类指导中的分类标准确定监测工作要点,选定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分为以下几种人群:
1、高危人群
包括暗娼、嫖客、性病门诊就诊者、吸毒者和男同性恋者。
2、重点人群
指长卡司机、有偿供血(浆)员、海员、回国人员和服务及娱乐业从业人员。
3、一般人群
指孕妇和义务或无偿献血者。
各省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增加合适的监测对象。
五、方法
1、主动监测:
(1)哨点监测--在固定时间、固定地点连续收集特定人群中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生物学和行为信息,以了解不同地区和人群感染状况及流行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