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
(局)长为世界银行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签订的贷款协议出具项目协议证明书的通知
(1988年6月5日 [88]司发公字第14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尽快引进外资,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应世界银行的要求,并经商得财政部同意,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长为当地政府或企业与世界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出具项目协议证明书,具体工作可由各司法厅(局)的公证管理处承担。
为与世界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出具项目协议证明书,是一项新的工作,请你们主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参与当地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谈判,提出法律意见,使贷款协议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告部公证律师司。
附:1.项目协议证明书参考格式(略)
2.公证律师司给部领导的报告
3.(略)
附件二: 公证律师司给部领导的报告
关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长为世界银行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签订的贷款合同出具证明文书的报告。
部领导:
四月二十六日下午,朱乐群同志会见了世界银行的主任律师Andrew N.vorkink先生(中译名伏金克),伏金克先生提出,鉴于目前世界银行与中国的二十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甚至一些国营企业)都有贷款业务关系,国务院已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准当地与世界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建议今后世界银行与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签订的贷款协议由司法厅(局)长出具证明书,而不是由公证处出具。其理由如下:
一、世界银行与中国各省级人民政府及国营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不是一般的民事、商事合同,世界银行的借贷文件经双方全权代表正式签字以后,应在联合国注册登记,并在联合国条约集上公布,因此,世界银行的借贷协议具有国际条约的性质,不能按借款人国内法对贷款协议进行要求。
二、世界银行在承担贷款协议项下的义务以前,必须确信该协议是符合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并且是能够得到履行的,这需要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这份法律意见书是贷款协议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要能代表政府的意见,由作为省级政府成员的司法厅(局)长出具最为合适,因为他们作为政府的组成人员,最了解政府的意图,也最能代表政府,世界银行并不想在政府以外来证明合法性,而是想在政府内部找知情人来证明,司法厅(局)长就是最合适的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