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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办理“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中几个问题请示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办理“出国留学
 协议书”公证中几个问题请示的复函
 (1988年12月8日 [88]司公字第003号)


天津市公证处:
  你处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关于“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商国家教委外事局,现答复如下:
  一、对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应根据国家教委、司法部(87)教外综字第686号《关于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的通知》办理。
  二、对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的《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可按你处意见办理,即:(1)如选派单位是县级或低于县级,甲方签字人应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保证人的职务和职称条件可不作硬性要求,但必须是本单位公职人员。(2)保证人在当保证人期间出国的,除临时出国者外,均可要求调换保证人。关于一人能否同时担保几个出国人员问题,我们已向教委提出修改建议,在原规定未修改以前,应尽量避免一人同时担保几个出国人员的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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