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复《关于当事人
申请更名改姓是否可以办理公证的请示》的函
(1999年5月17日 [99]司律公函036号)
吉林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关于当事人申请更名改姓是否可以办理公证的请示》函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认为,更改未成年子女姓为继父姓,应征得生父同意,并取得其生父同意其改随继父姓的明确意思表示。经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变更并登记在册的姓名是公民的合法有效姓名。作为意思表示形式之一的声明书,其是否办理公证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公证处可以为其办理声明书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