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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为华侨回国定居办理担保声明书公证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为华侨回国定居办理担保声明书公证的复函
 (1991年11月15日 [91]司公函字第71号)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粤司公字(1991)149号《关于可否办理用于申请印尼华侨在大陆定居的担保声明书公证的请示报告》收悉。经商国务院侨办国内司认为,华侨或外国籍华人回国定居,一般不需要国内居民担保或办理担保声明书公证。如你省侨务或公安部门要求国内居民为华侨或外国籍华人回国定居提供生活或住房方面的担保,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均符合上述部门的有关规定,公证处可以为其办理担保声明书公证。公证处对担保人在担保声明书中承诺的生活或住房等内容的担保能力,应进行具体调查,情况属实的,方可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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