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发往澳门使用的公证书二个问题的复函
(1990年9月28日 [90]司公字第148号)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粤司公字(1990)52号《关于新华社澳门分社外事部向我处反映有关公证的二个问题的请示》收悉。
一、关于可否为已与澳门居民在内地登记结婚的内地居民,委托他人到澳门婚姻登记局代办婚姻备案手续的委托书办理公证事,经向新华社澳门分社外事部了解,葡萄牙公民之间或葡公民与外籍人在葡萄牙以外地区结婚的,需把婚姻资料通过葡驻外使领馆送里斯本婚姻登记局总部备案,此婚姻才能得到葡国确认。备案确认的程序要求夫妻双方亲自到葡驻外使领馆或澳门婚姻登记局提交有关资料,办理有关手续。如其中一方不能亲自前往,可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需持经公证的委托书随另一方前往办理手续。澳门葡籍居民与内地居民在内地依法登记结婚后,可把有关资料送到葡驻华大使馆或澳门婚姻登记局,由他们送里斯本总部,婚姻关系即可得到葡国认可。鉴于此种情况,公证处可为上述委托人办理委托书公证,证明委托人在委托书上的签字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