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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可否为解放前曾在国内居住的外籍华人出具未受刑事处分证明事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可否为解放前曾在国内
 居住的外籍华人出具未受刑事处分证明事的复函
 (1986年4月25日 [86]司公字第54号)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一九八六年四月八日粤司公字(1986)035号《关于可否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移居境外的外籍华人出具无档案记载“未受刑事处分证明书”事的请示》收悉。对于解放前曾在国内居住,后移居国外的外籍华人为申请移居美国而申请办理在国内居住期间未受刑事处分证明事。原则上应予办理。如无档案可查,可为其出具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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