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为申请加入外籍的
当事人办理其已死亡的父母的结婚公证书的复函
(1990年4月17日 [90]司公字第43号)
吉林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吉司公字(1989)第32号《关于为申请加入外籍的当事人出具父母结婚证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申请加入外籍的当事人要求办理其已死亡的父母的结婚公证书或夫妻关系公证书,应当依据我部(83)司发公字第257号《
关于解释和公证婚姻状况问题的通知》(见《公证工作手册》第五辑第44页)、原公证律师司(83)司公字第125号《关于夫妻关系公证书格式的复函》(见《公证工作手册》第五辑第109页)和(86)司公字第38号《
关于严格按照〈婚姻登记办法〉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通知》(见《公证工作手册》第九辑第95页)的规定办理。对申请人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已死亡的,可将此公证书与死者的死亡公证书装订在一起。如申请人不需证明其父母的死亡事实,则可在其父母结婚公证书或夫妻关系公证书中死者名字后加括号注明“已故”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