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律师司转发外交部领事司
《告泰国对公证文书的要求》的函的通知
(1987年6月10日 [87]司公字第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领认函〔1987〕57号《告泰国对公证文书的要求》转发你处。请告所属办理涉外业务的公证处,凡办理送往泰国使用的公证书均照此办理。
现根据泰国对未婚证明的要求,拟定两个未婚证明书格式供办证中使用。
附件一: 未婚证明书
(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至出具本公证书之日未曾登记结婚。×××的父亲是×××,母亲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注:用于当事人尚未出境的情况。
附件二: 未婚证明书
(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泰国××市××街××号)至××××年×月×日离境之日,在中国居住期间未曾登记结婚。×××的父亲是×××,母亲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注:用于当事人现已出境,曾在中国居住过的情况。
附件三: 外交部领事司告泰国对公证文书的要求
(1987年6月1日 领认函[1987]57号)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据我驻泰国使馆告,泰有关当局对我送往该国使用的公证文书有以下几点要求:
1.出生、学历、经历、未婚等公证书必须贴有本人近期照片并加盖公证处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