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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为何天祥办理认领亲子公证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为何天祥办理认领亲子公证的复函
 (1992年4月21日 [92]司公函064号)


江西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关于能否为何天祥办理认领亲子公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为何天祥办理认领亲子公证。公证书可出具何金凤的出生证明公证和何天祥、周梅新各自承认孩子是他们俩人所生的声明书公证。
  另外,依据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等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公证处在为当事人办证时,应向认领亲子的生父母讲清有关法律规定,并应从保护未成年人出发,要求当事人就抚养非婚生子女做出相应的安排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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