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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办理认领亲子公证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办理认领亲子公证的复函
 (1989年6月22日 [89]司公字第64号)


北京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北京市公证处三月二十日《关于为贺虤、李卓勋申请办理非婚生子出生公证的报告》收悉。此两件公证事项实际上是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问题。目前我国尚无认领亲子的法律规定,经商有关部门,现仅对这两件公证事项如何办理答复如下:
  一、张甬敏、贺雪聪夫妇申办贺虤的出生公证,首先需确认贺雪聪是否是贺虤的生父。张、贺结婚时间为1989年1月20日,而贺虤(1986年11月22日出生)是在张甬敏与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因此张、贺必须提供贺雪聪确系贺虤生父的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应包括:1.“亲子鉴定”结论;2.张甬敏前夫不承认贺是自己所生的证明材料;3.贺雪聪承认贺虤是自己与张甬敏所生的证明材料;4.张甬敏承认贺虤的生父是贺雪聪的证明等。如证据确凿,公证处可办理贺雪聪、张甬敏是贺虤生父母的出生证明书。
  二、香港居民金美琪申请办理她与李卓勋母子关系证明,因金美琪与李卓勋的生父李铁铸并未存在过婚姻关系,所以金必须提供李卓勋确系本人与李铁铸所生的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应包括:1.“亲子鉴定”结论;2.李卓勋出生时间、地点证明;3.李铁铸与妻子隋葵庚结婚时间证明;4.隋葵庚不承认李卓勋是自己所生的证明,以及同意由金美琪认领的证明;5.李铁铸承认李卓勋是自己与金美琪所生的证明;6.金美琪承认李卓勋是自己与李铁铸所生的证明等。以上如证据确凿,公证处可办理金美琪与李卓勋的母子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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