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寄养外籍儿童有关公证问题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寄养外籍儿童有关公证问题的复函
 (1989年1月18日 [89]司公字第9号)


河南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豫司便公字(88)第25号《关于寄养外籍儿童有关公证部分的请示》函悉。来函请示的问题,经商公安部六局,现答复如下:
  一、承担寄养者的保证书的四项内容均应由承担寄养者本人所写,公证处只证明其签字属实即可。审查时,公证处首先应依据《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公证的行为能力,其次审查保证书内容是否符合公安部门的四项要求。对于被寄养者的基本情况,有当事人护照为凭即可。公证处也不必要求申请人提供被寄养人父母的公证委托书。(注*《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已被《公证程序规则(试行)》代替。)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