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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目前不宜为何霖吉、薛玲夫妇办理收养公证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目前不宜为
 何霖吉、薛玲夫妇办理收养公证的复函
 (1993年5月21日 [93]司公函052号)


海南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琼司公律〔1993〕07号《关于能否为何霖吉、薛玲夫妇办理收养公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办理收养公证必须符合收养法和有关规定,而本案的收养人已生育一子,且被收养人何顺的生父虽然已死亡,但生母下落不明,不属于孤儿,所以目前不宜为申请人办理收养公证。如何顺的生母满四年后仍无音信,可通过宣告死亡程序,认定何顺生母死亡,然后再按孤儿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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